独立法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供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供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