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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