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