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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