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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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