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认证标志第十四条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的制定和使用,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规定,并予以公布。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