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的制定和使用,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规定,并予以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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