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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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