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认证证书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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