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