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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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