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