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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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