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程序; (二)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行政复议涉及的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行政复议事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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