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行政复议监督

第四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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