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章 行政复议监督第四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