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案卷进行整理归档。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