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三)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五)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三)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五)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