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依法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