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依法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