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申请人,且行政复议请求相反的除外。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