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申请人,且行政复议请求相反的除外。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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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