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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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