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