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但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履行没有意义的; (四)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