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一)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期限,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三)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满60日起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前款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在接到申请人的履责申请后应当履行的职责。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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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