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三)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为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所羁束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