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