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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