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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