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