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