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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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