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是否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具体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四)是否超过法定履行期限; (五)被申请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是否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具体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四)是否超过法定履行期限; (五)被申请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