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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