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