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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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