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