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者基本相同的多个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提起多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理。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者基本相同的多个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提起多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