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相关情况; (三)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五)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作出答复的时间。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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