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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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