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