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补充、说明、修改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材料、证据;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超过补正通知书载明的补正期限补正,或者补正材料不符合补正通知书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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