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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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