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