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审查。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