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审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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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