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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