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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