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