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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