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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