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