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公布、证监会公告〔2013〕12号修订)、《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3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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