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采取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