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经过整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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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