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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