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知晓相关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对期货公司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视情况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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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