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知晓相关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对期货公司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视情况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知晓相关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对期货公司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视情况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