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