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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