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期货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书面报告应当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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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