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向不利方向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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