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期货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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