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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