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月度及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等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风险监管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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