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