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开展某项业务存在未预期风险特征的,可以根据潜在风险状况确定所需资本规模,并要求期货公司补充计提风险资本准备。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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