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开展某项业务存在未预期风险特征的,可以根据潜在风险状况确定所需资本规模,并要求期货公司补充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