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以及其他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可以按照规定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不得互相持有次级债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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